1、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下简称《限值》)三级标准。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之前,有重金属、氰化物、有毒有害污染物物排的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限值》一级标准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
2、大气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级标准。
3、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类别
日间
夜间
适用范围
Ⅰ
55
45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
60
50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及商业中心
Ⅲ
65
工业区
Ⅳ
70
交通主干线道路两侧25米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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