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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通过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丁作人员达到30%以上;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综资源合利用项目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l、设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设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4、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二)下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按 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在国家旅游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沿边开放市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企业适用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企业的适用税率是15%的,则只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5、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的税务处理

l、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五、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前面所称的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由企业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当地同家税务局申请,层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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