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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若干规定 (选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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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高新区内开办科技开发和生产性项目,工业用地给予优惠 。所购土地面积计至经
过用地道路的中心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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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高新区内开办科技研发和生产性项目的企业,高新区帮助融资,企业可以其已购土地作为抵押,按土地评估价向有关银行贷款,用于开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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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高新区内兴办科技研发和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免收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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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新区内的土地,都应用于兴办科技研发、生产制造业、园区的服务配套和公共设施。用地单位不得改变用地性质,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仍未建设使用的,高新区将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高新区内已出让的土地,在建设项目没有竣工投产之前,不得转让。竣工投产之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或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土地上已有建成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如发生转让行为,须一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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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新区内报装用水免收增容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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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高新区财政中设立专项的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用于支持园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鼓励建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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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科技含量高、投资额和投资规模大、且对高新区的开发建设贡献大的投资项目,经高新区领导小组确认,可采取一厂一策的措施给予特殊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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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高新区投资的外商企业、民营企业,其厂房建设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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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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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阳江高新区全面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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